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
第四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